關于改革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的辦法
(試行)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幹意見》(教高[2007]2号)、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若幹意見》(鄂教高[2007]3号)和《湖北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本科教學工作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辦法》(校教字[2007]30号)的精神,進一步深化課程考試和成績評定方式的改革,強化師生“知行合一”的人才培養質量意識,增強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每學期所開課程(含必修、選修)必須進行考核。課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筆試閉卷考試進行。在能确保教學質量及對學生學業水平進行正确評判的前提下,鼓勵教師進行考試改革,采用開卷、口試、設計操作、撰寫論文等多樣化的考核方法。但必須報系部審核、教務處審批。
二、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内,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大綱将所任教課程的考核方式報告教研室,系部審核後彙總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批後,由任課教師在第二周内通知學生。
三、課程考核方式分考試、考查兩種。考試課程由教務處在學期末的考試周組織考試,考試時間、地點和監考教師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查課程由任課教師在學期末的考查周(考試周的前一周)内最後一次課,随堂進行考核。
四、按教學計劃規定為考試課的操作型課程,一般應在考查周的最後一次課随堂進行操作考核。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随堂操作考核與期末理論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五、理論型考試課程和操作型考試課程,期末總成績評定比例為:平時成績占50分,期末卷面(或期末操作考試)成績考試占50分。其中平時成績分布為:到課(10分),作業及平時測驗(30分),學習态度、課堂表現(10分)。
六、操作與理論考試結合型考試課程,期末總成績評定比例為:平時30分,其中:到課10分,理論作業10分,學習表現10分。操作考試40分。理論考試30分。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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