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獎助學金評審發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我院學生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範圍
認定的範圍為我院注冊有正式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需要資助并主動向學院遞交經濟困難資格認定申請的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程序
(一)本人申請
1、初次申請。《高等學校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加蓋公章)、《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承諾書》一同提交本人所在系。
2、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二)提供證明
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①由學生家庭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構成的戶籍證明。
②家庭成員患重症的,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曆、醫藥費開支(自費)發票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③能證明或能輔助證明家庭經濟困難的其它證明(下崗證、低保證、殘疾證複印件),烈士子女應提供烈士證複印件。
④多子女同時就讀的家庭須提供就讀學校(全日制)的學籍證明原件或新生錄取通知書複印件。
⑤家庭遭受災害的,應提供學生家庭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
(三)信譽承諾
申請人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填寫《承諾書》。
(四)班級民主評議
1、輔導員負責收集申請貧困生認定學生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對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2、輔導員須與本班每一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面談,詳細了解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做好面談記錄。
3、輔導員主持召開專題班會,采用民主評議方式确定本班貧困生候選名單。
4、各班成立以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評議小組(一般由班長、團支書和普通學生代表3-5名組成),班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基礎對照學校确定的貧困生認定标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确定本班各檔次的貧困生名單,報系部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五)各系初審:各系成立以書記為組長、副書記(副主任)為副組長、班主任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全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各系根據班級評議結果及班主任意見,結合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及日常表現等情況,确定貧困學生名單及檔次,經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建立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六)學院審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各系所報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議名單及檔次,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開會讨論,報學院領導辦公會批準後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建立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三、時間安排
09月21日(周一)各系根據貧困生認定程序開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認定,經公示後确定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10月12日(周一)下午将彙總名單及相關表格(名單和表格均要電子版和紙質版)以系為單位裝訂好,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凡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院在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社會各類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及臨時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資助。
五、各系應對全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将嚴肅處理直至紀律處分。
六、為了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各系要按學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并組織學生認真進行評定,使真正困難的學生得到資助,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
附件1: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貧困生認定标準
附件2:高等學校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
附件3: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件4:承 諾 書
附件5: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彙總表
學 生 資 助 中 心
2015年09月21日
附件1:
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貧困生認定标準
參照湖北省武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每名學生每月用于在校生活費小于等于518元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可分為特殊困難生、困難生和一般困難生三個标準。
(一)特殊困難生。凡在院學習期間,家庭完全無力支付學習費用,支付本人生活費用都非常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特殊困難生。
(1)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雙方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它經濟來源者;
(3)無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災禍,損失重大,造成經濟困難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二)困難生。凡在院學習期間,家庭能勉強支付個人生活基本費用,但無力支付學習費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困難生。
(1)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下崗(失業)的;
(2)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3)家庭成員中長期有自費負擔的危重病人;
(4)來自貧困和邊遠地區且無其它經濟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災害,遭受損失,造成經濟困難的;
(6)其它情況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一般困難生。凡在院學習期間,家庭能支付全部個人生活基本費用及部分學習費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家庭狀況符合困難生所列舉情況之一,可認定為一般困難生。
附件:高等學校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doc(30KB, 下載次數:422)
附件: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doc(24KB, 下載次數:408)
附件:承 諾 書.doc(10KB, 下載次數:447)
上一條:關于開展2012-2013學年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 下一條:關于2013年錄取工作結束的通知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