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廳〔2016〕6号)精神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修定本辦法。
一、認定範圍
認定的範圍為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認定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公開、公平、公正以及民主評議和系部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三、認定标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可分為特殊困難生、困難生和一般困難生三個标準。
(一)特殊困難生。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武漢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标準80%,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特殊困難生。
(1)孤兒、殘疾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雙方喪失勞動能力且缺少經濟來源的學生;
(3)無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子女(指父母一方已故);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災禍,損失重大,造成經濟困難的學生;
(5)家庭成員或學生本人患重症,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學生;
(6)因其它特殊原因生活确實無保障的學生。
(二)困難生。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武漢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困難生。
(1)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下崗(失業)且未再就業,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學生;
(2)家庭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子女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且經濟來源不穩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五保戶、低保戶、農村特困救助範圍内的家庭子女;
(4)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5)因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個人患病等原因導緻臨時經濟困難,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于克服的學生;
(6)其它情況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一般困難生。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武漢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标準120%,且家庭狀況符合困難生所列舉情況,可認定為一般困難生。
四、認定機構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
(2)系部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組長、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3)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
五、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于每年9月進行,認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在院學生,需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學生誠信承諾書》,并提交班級資助評議小組。
(二)班級評議小組讨論确定:班級資助評議小組本着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态度,對提出認定申請的同學進行讨論,初步确定出本班推薦名單及排名,提交班級民主評議。
(三)班級民主評議:班級資助評議小組組織全班同學召開專題班會進行民主評議,班會須有本班4/5以上同學參加,對初步确定的貧困學生及排名進行民主評議,對有異議的,由班級評議小組予以重新認定,最終确定出本班特困生和貧困生推薦名單及檔次等有關信息在班級公示5個工作日,報系部評審。
(四)各系評審: 各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根據班級推薦結果,結合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及日常消費行為等情況,确定貧困學生名單及檔次,并在系部公示5個工作日,對提出異議的在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公示無異議後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五)學院審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各系所報貧困生名單、《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學生誠信承諾》,對仍有異議提出複議申請的,資助管理中心進行核實并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可做出調整。材料彙總後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學工在線上向全院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建立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者,取消其認定和受助資格。
(一)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二)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三)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五)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
(六)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七)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七、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管理
貧困生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系要嚴格按照本實施辦法,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建立起本系貧困學生信息檔案,要随時關注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動,更新貧困學生信息檔案。
八、各系每學年應不定期地随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其認定資格。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院字【2009】109号)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上一條: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和建檔工作的通知 下一條:關于做好2018年度專業技術人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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